(2015)州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岳守国与林柱彬合伙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守国,林柱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61号申请人岳守国,男,195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林柱彬,男,195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守国与被执行人林柱彬合伙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永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钊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