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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申诉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原被申诉人)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原申诉人),原被申诉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7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原申诉人):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区工业大道南。法定代表人:郭正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诉人):中山亮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三溪正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设。申诉人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中山亮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0月1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243号民事抗诉书,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以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严加武代理审判员  熊 忭代理审判员  晏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镜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