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调确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祖海、朱倩倩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祖海,朱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调确字第00153号申请人:陈祖海,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申请人:朱倩倩,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祖海、朱倩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陈祖海、朱倩倩的确认调解协议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陈祖海、朱倩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