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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施跃模与芦世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跃模,芦世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施跃模,男,196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古交市。被告芦世平,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施跃模与被告芦世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跃模诉称,2014年9月7日,原告施跃模在位于青山路丽景花苑的家里与被告芦世平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预付15000元的工程款,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内容。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论均未果,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院认为,被告芦世平的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跃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施跃模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建光助理审判员  卫婷婷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