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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苏周权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63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周权,男性,汉族,初中,住高州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7月14日被羁押,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2年因盗窃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5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周权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剑桥、安彬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周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苏周权与被害人陆亮在一六合彩qq群内结识并开始聊天,被害人陆亮误以为被告人苏周权为女性便欲与之发展恋爱关系,被告人苏周权见被害人陆亮在六合彩qq群内较为大方,便突生歹意,预谋骗取被害人钱财。后被告人苏周权使用其前女友(钟某)身份与被害人陆亮网恋,期间被告人苏周权以买机票一起旅游、买时时彩(即开型彩票)、存钱结婚、充话费等理由让被害人陆亮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苏周权名下支付宝转钱共计6689元、通过银行转账200元。被告人苏周权实施诈骗时为蒙蔽被害人,曾提供过以钟某电话号码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后被告人苏周权假称钟某名下号码不常用,让被害人转账给被告人苏周权名下账号,并假称苏周权名下该账号为前男友注册。被害人陆亮多次要求见面未果且拨打被告人苏周权电话未果后产生怀疑,拨打被告人前女友钟某电话与钟某谈论此事得知被骗后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周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周权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周权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周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周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责令被告人苏周权返还被害人陆亮人民币6,8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佳(兼)书记员 边 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