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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赖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417号原告赖某,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谢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赖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赖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