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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梅、熊璐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梅,熊璐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473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1弄5号3楼,组织机构号码13458490-2。法定代表人许朝辉,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丽,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杨梅,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熊璐嘉,性别不详,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住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梅、熊璐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