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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李桂荣、陈洪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李桂荣,陈洪仪,徐立灵,王晓微,陈东,张大双,陈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字第335-1号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址:阜城县富强东路扶贫办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5608946-9.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告:李桂荣。被告:陈洪仪。被告:徐立灵。被告:王晓微。被告:陈东。被告:张大双。被告:陈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李桂荣、陈洪仪、徐立灵、王晓微、陈东、张大双、陈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桂荣、陈洪仪、徐立灵、王晓微、陈东、张大双、陈卫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对被告李桂荣、陈洪仪、徐立灵、王晓微、陈东、张大双、陈卫华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708元人民币,减半收取354元人民币,由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