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乐村与付路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乐村,付路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653号原告:赵乐村被告:付路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付路飞名下所有的鲁M×××××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更名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