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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乐村与付路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乐村,付路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653号原告:赵乐村被告:付路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付路飞名下所有的鲁M×××××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更名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