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文军侮辱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莺莺,毛立华,朱文军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刑初字第1183号自诉人蔡莺莺。自诉人毛立华。二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乔龙,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文军。自诉人蔡莺莺、毛立华以被告人朱文军犯侮辱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蔡莺莺、毛立华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朱文军的控告。本院认为,自诉人蔡莺莺、毛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蔡莺莺、毛立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敏诙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郭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