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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文军侮辱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莺莺,毛立华,朱文军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刑初字第1183号自诉人蔡莺莺。自诉人毛立华。二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乔龙,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文军。自诉人蔡莺莺、毛立华以被告人朱文军犯侮辱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蔡莺莺、毛立华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朱文军的控告。本院认为,自诉人蔡莺莺、毛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蔡莺莺、毛立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敏诙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郭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