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重庆生源包装制品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870号原告王秀华,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费县。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广,重庆生源包装制品厂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秀华与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秀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华撤回对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秀华负担。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