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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可敬与秦东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敬,秦东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75号原告李可敬,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东领,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群领。委托代理人张良波,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可敬撤诉处理。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尹德勇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