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可敬与秦东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敬,秦东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75号原告李可敬,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东领,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群领。委托代理人张良波,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可敬撤诉处理。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尹德勇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