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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段元奇与泗水县泉林镇北石匣村民委员会、赵治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元奇,泗水县泉林镇北石匣村民委员会,赵治明,赵治成,赵吉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815号原告:段元奇(又名段元启),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泉林镇北泽沟村。身份证号码:37083119540321361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妍。被告:泗水县泉林镇北石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治明,村主任。被告:赵治明。被告:赵治成。被告:赵吉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元奇与被告泗水县泉林镇北石匣村民委员会、赵治成、赵治明、赵吉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赵治成、赵治明、赵吉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元奇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庆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席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