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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易代银申请执行德阳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816-1号易代银诉德阳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德劳人仲裁字(2015)14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易代银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德阳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劳人仲裁字(2015)145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