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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岩亮与门蕾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岩亮,门蕾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高岩亮。被执行人门蕾蕾。本院在执行(2014)棣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高岩亮与被执行人门蕾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7143.00元,已经执行标的10000.00元,剩余款7143.0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