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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1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大荣与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荣,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1307-1号申请人张大荣。被执行人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艳淼,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5】第214号裁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张大荣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72万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115.9111万元、仲裁费2000元、执行费89280元。但被执行人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7.03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