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章静与李忠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静,李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章静。被执行人李忠华。关于申请执行人章静与被执行人李忠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章静于2015年月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