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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章静与李忠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静,李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章静。被执行人李忠华。关于申请执行人章静与被执行人李忠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章静于2015年月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