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新瑞与董海成、徐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瑞,董海成,徐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王新瑞(又名王明),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青,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成,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被告徐玉霞,女,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原告王新瑞诉被告董海成、徐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为133元,由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