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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新瑞与董海成、徐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瑞,董海成,徐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王新瑞(又名王明),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青,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成,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被告徐玉霞,女,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原告王新瑞诉被告董海成、徐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为133元,由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