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振国申请执行薛行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国,薛行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国,男,1940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行行,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刘振国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1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薛行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医疗费74612.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4元、执行费1009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案件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表示同意案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林代理审判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