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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倪合荣与鲁先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合荣,鲁先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65号原告:倪合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鲁先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蔡明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合荣诉被告鲁先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倪合荣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