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德新与张黔、许庆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新,张黔,许庆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张德新。被告:张黔,自由职业。被告:许庆生,自由职业。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诺德中心33B。负责人:陈新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培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新诉被告张黔、许庆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新于2015年10月27日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并获得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德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