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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中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甘肃鎔凯化工有限公司,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永登元聚建材有限公司,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甘肃亨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甘肃双高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王禹博,蔡鸿如,王健宇,李生珠,甘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中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河雅路*号。法定代表人朱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霆,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甘肃鎔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东大山。法定代表人王禹博,总经理。被执行人: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中堡镇小闸子口。法定代表人王禹博,总经理。被执行人:永登元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民乐乡铁丰村种家沟社。法定代表人刘学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芦阳镇榆树槽。法定代表人王禹博,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亨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健宇,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双高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兰勇,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禹博,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蔡鸿如(曾用名蔡亚茹),女,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健宇,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生珠,男,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甘晓成,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鎔凯化工有限公司、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永登元聚建材有限公司、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甘肃亨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甘肃双高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王禹博、蔡鸿如、王健宇、李生珠、甘晓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金中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甘晓成在银行存款38221元,其中本案案款7539.5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中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