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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迟宝仁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迟宝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623号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驻蛟河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忠,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迟宝仁,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迟宝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被告无法查找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无法查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0元免交。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