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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辉与朱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831号原告:李辉,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宝林,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朱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