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许丙瑞诉武学祥、杨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1607号原告许丙瑞,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7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盛和,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武学祥,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4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杨海霞,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2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丙瑞诉被告武学祥、杨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丙瑞以原、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丙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许丙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光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