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5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吕玉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365号原告张桂兰。委托代理人刘欣欣(与原告母女关系)。被告吕玉桐。原告张桂兰与被告吕玉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兰的委托代理人刘欣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2011年9月7日,原告与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快乐老家小区10B1门302室房屋,原告于当日交纳了购房款29万元及燃气初装费2500元,后至今未入住该房屋。2015年10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已经居住在涉诉房屋中,现因被告拒不腾房,故原告呈诉。本院认为,坐落在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快乐老家小区的房屋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凭证,该涉诉房屋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并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故张桂兰作为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腾房,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