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9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韩清亮与许显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清亮,许显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9477号原告韩清亮,男,1947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雯倩,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显国,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吉弟,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清亮与被告许显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清亮撤回对被告许显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韩清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树华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