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如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宽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如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宽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如恩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朝平,石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712号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JamesNicholasBarrieSmith,联系电话:153-3450-5857(王文远)、135-0831-9796(王琴)。被申请人:重庆如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石皎琳被申请人:重庆宽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石皎琳被申请人:重庆如恩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石皎琳被申请人:张朝平,男,出生于1979年10月,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石皎琳,女,出生于1971年11月,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如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宽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如恩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朝平、石皎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如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宽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如恩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朝平、石皎琳名下银行存款29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如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宽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如恩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朝平、石皎琳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9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