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郝子玉与迟骋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子玉,迟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郝子玉,男,汉族.被执行人迟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清民初字第249号郝子玉与迟骋劳务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资账户存款扣划后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