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2013)市中执字第319号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中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王X。被执行人于XX。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市中民初字第427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于XX所有的位于东龙头村枣房权证枣字第××号的房产一套。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于XX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我院依法对查封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已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于XX所有的位于东龙头村枣房权证枣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并过户给买受人刘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