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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柳英与被上诉人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英,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6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柳英,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柳英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柳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雷,被上诉人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发回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994元,退还上诉人柳英。审判长 赖 鹰审判员 袁建银审判员 宋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