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姜建林诉被执行人傅成刚、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嘉南长巡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建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傅成刚已归还借款16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傅成刚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余款50000元于2015年11月5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13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犇审判员 金哲玺执行员 蒋宇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