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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敬梅与扬州市金泰联运有限公司、周道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梅,扬州市金泰联运有限公司,周道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王敬梅。委托代理人戴志国,仪征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市金泰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东花园路111号。被告周道文。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中路43九州大厦五楼。负责人冯春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东,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梅与被告扬州市金泰联运有限公司、周道文、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为200元,由原告王敬梅负担。审判员  谈文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