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魏华容与邓茂刚、李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华容,邓茂刚,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保字第70号原告魏华容,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邓茂刚,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进(曾用名吴艳),女,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担保人张朝宗,男,1953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华容与被告邓茂刚、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进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筠连镇小南街X号X号、X号、X号的门面(产权证号:XXXX**)进行保全。原告魏华容与担保人张朝宗自愿以共有的坐落于筠连县筠连镇府后街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华容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进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筠连镇小南街X号X号、X号、X号的门面(产权证号:XXXX**),查封期间由被告李进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二、查封原告魏华容与担保人张朝宗共有的坐落于筠连县筠连镇府后街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X**),查封期间由原告魏华容、担保人张朝宗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被保全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续查封手续,逾期未申请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杨顺成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