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彦超与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超,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张彦超,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西城街。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玉芬,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彦超与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医疗费等29006.09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77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