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余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满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