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余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满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