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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刘忠军、张素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富康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建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忠军,居民。被执行人张素芹,居民。被执行人孟林中,居民。被执行人陈月波,居民。被执行人刘光红,居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孟林中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元,并对被执行人刘光红所有的苏J×××××轿车进行了查封,因处置查封财产时间较长,短时间内无法结案,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