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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李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刘希卿,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兰香,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兰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兰香名下的位于本市雨山区名筑时代广场102、201、202号房产系一栋房屋的一楼部分面积和二楼部分面积,交错布局、不利于整体利用,一直难于处置;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李兰香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难以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兰香名下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卜仕海审判员  顾慧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