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汪建娟、周才龙与李大超、刘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娟,周才龙,李大超,刘霞,周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汪建娟,女,195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周才龙,男,195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超,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被告刘霞,女,198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维青,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荣,男,1951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娟、周才龙与被告李大超、刘霞、周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娟、周才龙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娟、周才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建娟、周才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慧代理审判员  裴孙英人民陪审员  杨士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