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城关支行账号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世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维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