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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尚保强与林洪礼、刘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保强,林洪礼,刘芹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776-1号原告:尚保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文博,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智慧,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洪礼,男,汉族。被告:刘芹建,女,汉族。原告尚保强诉被告林洪礼、刘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保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芹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保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刘芹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保强撤回对刘芹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