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付民,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海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范海燕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