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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三朗恩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1号百通物业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东。被执行人三朗恩波,男,藏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36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三朗恩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6161.33元、违约金2685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8元、诉讼保全费450元,另,执行费5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终止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6161.33元、违约金2685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8元、诉讼保全费450元,另,执行费5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终结本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3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