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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某某、李某某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146-3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某某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永丰支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古让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记员罗浩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