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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苏州卡狄罗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卡狄罗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540号原告苏州卡狄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晓东。委托代理人钱靖。被告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火。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卡狄罗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卡狄罗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卡狄罗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苏州卡狄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恩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