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明珍等与刘坤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703-1号申请执行人罗明珍,女,生于1950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刘小兵,男,生于1972年12月3日。被执行人刘坤菊,女,生于1970年7月25日。被执行人赵克俭,男,生于1958年12月1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坤菊、赵克俭应立即赔偿申请人罗明珍、刘小兵15.5万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0元,执行申请费2335元,但被执行人刘坤菊、赵克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克俭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北城支行的账户存款167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九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