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金多友与邢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多友,邢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谢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金多友,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谢家集区财政所孙庙乡财政所职员,住长丰县水湖镇中国银行宿舍对面,身份证号码340121197304201619。被执行人:邢洪亮,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谢家集区财政局职员,住谢家集区唐山镇山口村酱品楼西单元6层东户,身份证号码34040419700916043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邢洪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邢洪亮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宋成凤审判员 陶继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米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