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1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沙能别克与新疆塔城储绿粮油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能别克,新疆塔城储绿粮油购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2048号原告:沙能别克,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塔城市村民。被告:新疆塔城储绿粮油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生产街。法定代表人:艾尔肯,职务:该公司经理。原告沙能别克与被告新疆塔城储绿粮油购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沙能别克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能别克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能别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8元,减半收取32.74元,邮寄费80元,合计112.74元。由原告沙能别克承担。审判员 朱 君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古丽米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