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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覃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 判 长  陆晓明人民陪审员  姚永业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