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覃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 判 长 陆晓明人民陪审员 姚永业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