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雍万水与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万水,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482号原告:雍万水。被告: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雍万水诉被告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雍万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雍万水承担。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人民陪审员 王玲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年新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